分居可以當離婚的條件嗎?

 

什麼是分居?能以分居為前提申請離婚嗎?
台灣離婚率年年提高下,夫妻離婚延伸之問題不再單純僅是兩個人的問題,分居制度的目的,在於緩衝夫妻雙方之一時氣憤離婚之決定,使彼此間有空間思考雙方婚姻之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日後夫妻可言歸和好,減少離婚率之爬升。

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實沒有必要離婚,分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你可以和你老公協議先分開居住一段時間,這就是分居。但如果這些生活上小細節已經使夫妻間喪失共同生活基礎,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分居是沒有法律上的規範的,但如果雙方已經有孩子在扶養,分居行為必須在不妨害該孩子的成長教育條件下,才能去行使,否則將可能吃上不必要官司。

 

 

台灣的分居相關法案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一個分居制度,就外國的立法來參考,依德國法規定,夫妻分居已滿五年時,無論對分居有無過失,任何一方得對他方提出離婚之請求;否則夫妻須破鏡重圓,履行同居之義務(德國民法第一五八六條第二項)。

依瑞士法,配偶之一方有離婚之原因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或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三條),離婚原因經證明者,法院應宣告離婚或分別。惟僅訴請分居者,不得宣告離婚。訴請離婚者,僅於配偶雙方有重行和好之希望時,始得判令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六條)。此時法院得宣告一年至三年之別居期間,亦得以不定期宣告分居。於分居期間屆滿後,分居即終了,如仍未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未定期間之分居宣告,已持續三年而仍未重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或廢止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七條、第一四八條)。

至於我國及日本都沒有這種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理應履行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仍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此時另一方可據以為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若雙方皆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則建議夫妻雙方可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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