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權】性別平權在下一城,尼泊爾首次發出第三性別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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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徵信社小編,一打開電視新聞,就注意到「尼泊爾首次發出第三性別護照」這則新聞!!

多元性別的存在,是我們必須承認的情況,有的人,並沒有辦法被單純、制式化的歸類為男性、女性。單單以男性或是女性來分類,顯得有些暴力、有些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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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在只有22個國家的境內全區或是部分地區,有承認同志婚姻的合法化,但是從先前美國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到現在尼泊爾核發第三性護照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大眾的價值觀,漸漸網多元的方向走,不再受制於二元思想的箝制。

凡事並不是單純只有「黑與白」、「對與錯」,中間的模糊地帶,是非常廣闊的,絕對不能暴力的將所有的事情,二元化分。

牽涉到同性婚姻的問題,就會引起相當大的反彈,會出現許多人反同性婚姻、反多元成家等活動。

多元成家懶人包

目前台灣所提出的多元成家法案草案,總共分為三大方向,分別是:

  •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 伴侶制度草案
  • 家屬制度草案

其中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首先獲得足夠提案立委人數的連署,並在10月25日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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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正草案合計修正 82 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訂婚姻、家庭制度有關性別相異性之用語及規定(男、女、夫妻等),以性別中立方式表述婚姻要件及相關婚姻配偶、親屬之規定,全面肯認同性婚姻及多元性別者的結婚權。
二、 修訂收養規定,配合婚姻平權(包括但不限於同性婚姻合法)之修正,賦予多元性別配偶有平等的收養子女權利,是收養章關於夫妻、夫或妻之條文用語,一律修正為「配偶」。

本修正草案對於婚姻之當事人資格既無性別、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之限制,且於民法修正後同性配偶有收養子女之權利,則法院作為認可子女收養之審核機關,其所為裁量,自不應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之因素,作為准駁標準,爰就養子女最佳利益之裁量,於第 1079 條之一增訂第二項反歧視條款。
三、 因應婚姻平權,修正繼承編第 1138 條、第 1166 條及第 1223 條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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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想要詳細了解台灣伴侶盟所推動的多元成家草案內容是甚麼,可以點:多元成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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