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偷拍小秘訣:

 

方法1:要眼觀四方

不管到哪裡,都要看看四周環境,才能保護自己。

尤其是到汽車旅館或賓館這種地方,這種地方若是有架設針孔攝影機的話

他們所拍攝的地方就是朝著床方向,所以你可以往床的四周檢查,

也有些有心人士會把攝影機架在冷氣孔哩,這你也要注意!
方法2:自行購買防針孔器材

在外租屋為了要保障自己的安全,您也可以自行購買防針孔的儀器,因為針孔都架設在你看不見得地方
若不是專業的人,是很難發覺針孔藏匿的位置,而防針孔的儀器是透過平率偵測是否有安裝針孔攝影機。

這種只對無限的針孔有效,對有線的卻是沒有作用

方法3:降低房間光源

有裝針孔攝影機在夜間都會減低,目前不斷開新型的針孔攝影機,

不過攝影設備就是必須要有光源進入,才能夠有影像。

若是你心存懷疑,那麼妳可以降低房間的光源,這個方法比較沒有用,與其這麼害怕,

不如,趕快離開那個地方,效果也許還比較大一點。

常見婚姻法律

1.怎麼樣妨礙家庭才算成立?

刑法中全名妨礙婚姻和家庭罪,騙婚、誘拐有配偶之對象、重婚、通姦都算成立,

若是誘拐外成年兒童離家或賣淫或性侵等等也都是屬於妨礙家庭。

 

2.若通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小孩子應該要跟誰姓?

根據民法規定:子女與父親同姓,但若母親無兄長,可協定從母姓;若父親入贅,子女則從母姓,兩方也可互相約定從父姓。

而通姦後所生下的子女是從母姓,但如果親生父親領養,雙方可協議保留母性或是改從父姓。

 

3.要怎麼爭取的子女監護權?

依據民法規定,法官應以子女利益為前提做裁示,另外也需參考社工所提供的資訊,條件如下:

1.子女人數、性別、身體狀況,整體狀況評估。

2.父母雙方對於子女教育及照顧的態度表現。

3.父母的年齡、薪資、財力狀況、品行、職業、健康狀況。

4.子女個人的意願與未來期望。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法官必須經由上述幾個條件做出審慎判斷,並不是哪一方較有錢就能夠擁有監護權,

並且最重要的是必須要尊重子女自己的意願!

如何抓住另一半的心?

若是男人外遇了,你也有責任

在這教你四個步驟,讓你抓住另一半的心

學會傾聽另一半的心

這是個不管男人或女人都是必須要懂得的道理,頃聽另一半的心聲,聽她抱怨訴苦。

而女人還常犯一個錯誤,覺得另一半就是要聽自己抱怨,卻沒想過對方的心情

就自己把想說的說完,但等到另一半也想與你訴苦時,你卻不想聽一點耐性也沒有

而久而久之她只能把痛往心裏吞,若您是這樣的人,請注意若他外遇有可能是你自己造成的!

懂得接受

女人會把自己所認定的方式用在另一半的身上,覺得對方應該就是要懂我要體貼。

每個人都是個體,當然思想和思考模式也會不同,你不能把自己的想法要對方接受你的,
要學會去感受,體貼另一半的想法,不要自私的只有自己,而對方要怎甚麼你都不懂,

我想最後他就會離你越來越遠,不在向你傾訴。

當小三有甚麼目的??

很多人沒辦法理解小三為什麼甘願做別人的第三者,破壞別人的感情,自己擁有一個情人不好嗎
但有些人就甘願做小三,有可能是這對象有錢,被金錢誘惑,而這種小三是比較好辦的。

只要花點錢就好啦!

而還有一種甘願做小三的第三者,他們用的是真感情在譨入,當然比起前者,會比較麻煩。
這種小三他們不貪錢,他們要的是人,而最後打算都會走到法律這條路,無論這兩種是甚麼原因,也都不會圓滿解決。

1.被刺激感所吸引,日子過得太平淡。

2.在這場婚姻中他覺得痛苦,想要向外尋求慰藉

3.本性難移,個性使然

外遇的徵兆

您是否陷入另一半疑似有外遇狀況的人,另一半在在興趣和志向以及行為模式與性格態度等都會出現變化,立達徵信社請您看看以下的項目,會不會讓妳想起了一些事?

1.另一半行動電話隨時帶在身邊,不給看。
2.行動電話資料隨時都用密碼鎖住。
3.晚歸..或乾脆不回家。
4.休假日經常加班,但薪水卻還是只有那一點。
5.話越說越少。
6.異常地開朗、溫柔起來。
7.選衣服、內衣的品味變了。
8.工作上的交際應酬多了。
9.電話裡的通話紀錄,郵件的收發紀錄被刪除。
10.夫妻或男女朋友對話裡,經常出現特定女性(朋友…公司同事等)人的名字 (反之亦同) 。

兒子娶小三 由情敵變親家

兒子娶小三 由情敵變親家

有情敵關係大老婆與小三,卻竟成了親家母!桃園一名王姓男子為了外遇對象所離家,在桃園經營一間蔥油餅店,兩個兒子因為長期到店裡學習如何製餅,卻和小三前段婚姻所生下的2個女兒產生了情愫,還結婚了,原本避不見面老婆和外遇對象,現在反而變成了親家母,這錯綜複雜親家關係,讓元配和王姓男子的父母不能接受。

二十九年前夫妻甜蜜照片,現在已經卻成了不堪回首的往事,丈夫與外遇對象跑了,還有更誇張是,大老婆與小三現在卻還成了親家母,丈夫也因為這段混亂親戚關係,而訴請離婚。王姓男子:「長期根本就沒有生活在一起,基本上感情就不在,而且她開口閉口跟我要5五百萬,還有什麼贍養費,我根本沒有這個錢可以拿的出來。」

和大老婆生下兩個兒子之後,長年分居,自己和外遇對象就在桃園開起了蔥餅店,兩個兒子更因為到餅店學習如何製餅,因而和小三的前段婚姻的兩個女兒產生了情愫,進而結婚,這兩段姻緣,讓彭妻和外遇的呂姓女子從情敵變成親家母。

而面對錯綜複雜的親戚關係,王姓男子年事已高的父母,很難接受。王男父親:「我只能怪我兒子,其他外遇對象我不怪,我兒子什麼都應該要處理,父母親要養,老婆小孩要養啊。」

感情問題牽扯到家庭關係,演變成更複雜難解的習題,儘管王姓男子已提出離婚訴訟,但法院最後認為,婚姻破裂是因為男方外遇在先,判他敗訴,還沒離成婚前,這段難解的親戚關係,無法落幕。

情迷網路辣妹 積蓄被榨乾

台北市吳姓宅男3月初在交友網站認識了暱稱「璇子」的妙齡女子,兩人所約定3000元代價援交,對方以擔心警察找碴為由,要張某操作存款機「辨識身分」,他因色令智昏,就一口氣把五十五萬元存款入匯到對方所指定帳戶。

瑞芳警分局調查後,從事服務業的30歲吳姓男子,3月上旬在交友網站PCHOME,認識一名暱稱「璇子」女子,在部落格裡面張貼許多甜美又性感又火辣照片,年輕可愛性感再加上電眼,使吳某瘋狂迷戀,則雙方互留下MSN即時通和電話號碼。

吳男和對方約定以三千元代價做援交,並還約在北市路麥當勞相約見面。當吳男抵達時,卻未見到夢中情人,直到手機響起後,對方撒嬌所表示,為了要他證明他不是警察,就必須到存款機依照指示輸入特定數字。

吳男為了能早一點和辣妹見面、上床,分別去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郵局,操作存款機,將戶頭內55萬元辛苦錢,分20多次「存」入歹徒的人頭帳戶裡。

台北縣分局接獲此報案,查出歹徒用的帳戶是一名住在北縣瑞芳鎮王姓男子所有,王某到案時表示帳戶是被人盜用。警方依法將王男依詐欺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另追緝其餘共犯。

小三擊退法

發現丈夫有小三時,不一定要捉姦在床,才能提出離婚告訴。徵信業抓姦費用常高達 30 萬至 40 萬元,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其實我們只要多了解相關法律,就能省下許多麻煩喔!

以下,來讓我們看看一個實際的案例:

呂小姐和顏先生為夫妻,呂小姐一日無意間發現丈夫顏先生的行李箱上有與洪小姐(呂小姐及顏先生婚姻中的第三者)出國旅遊的姓名條,認為有些不對勁,翻閱日記本才發現,顏先生於 98 年 8 月與洪小姐赴韓國共度 5 日。後來更在家中電腦發現顏先生與洪小姐多次不同地點的旅遊照片,交往時間長達 4 年之久,甚至還有一起訂飯店的紀錄。

經由法律諮詢,呂小姐發現,原來通姦不須抓姦在床,只要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提出告訴!於是便在律師的協助下,透過警察扣押家中電腦,並且請二人(顏先生與洪小姐)到警局問話,也同時發函請旅行社與飯店確認二人所住的房間是否為同一間;最後,地方法院判決二人(顏先生及洪小姐)有罪,目前呂小姐正在進行因通姦罪造成的民事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

本次訴訟所用有效證據

1. 電腦中出遊的合照

2. 行李袋

3. 泰航行李託運名條

4. 被告一同吃飯的相片

為何通姦證據如此薄弱,還可以告訴成功?

勝訴關鍵一:

聲請保全證據,經檢察官通過,發動警察單位,直接派人到被告家中扣押可疑證據。此動作為避免重要證據遭湮滅、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

勝訴關鍵二:

檢察官發函請旅行社、飯店提供被告雙方(顏先生及洪小姐)一同出遊的住房紀錄,經旅行社、飯店提供住房紀錄,確定兩人 5 日都同住。

或許你我不曾遇到需要擊退小三的情形,然而了解相關法律常識,不僅可以幫助周遭朋友們省下許多麻煩,也是積極保護自己權益的行為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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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可以當離婚的條件嗎?

 

什麼是分居?能以分居為前提申請離婚嗎?
台灣離婚率年年提高下,夫妻離婚延伸之問題不再單純僅是兩個人的問題,分居制度的目的,在於緩衝夫妻雙方之一時氣憤離婚之決定,使彼此間有空間思考雙方婚姻之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日後夫妻可言歸和好,減少離婚率之爬升。

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實沒有必要離婚,分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你可以和你老公協議先分開居住一段時間,這就是分居。但如果這些生活上小細節已經使夫妻間喪失共同生活基礎,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分居是沒有法律上的規範的,但如果雙方已經有孩子在扶養,分居行為必須在不妨害該孩子的成長教育條件下,才能去行使,否則將可能吃上不必要官司。

 

 

台灣的分居相關法案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一個分居制度,就外國的立法來參考,依德國法規定,夫妻分居已滿五年時,無論對分居有無過失,任何一方得對他方提出離婚之請求;否則夫妻須破鏡重圓,履行同居之義務(德國民法第一五八六條第二項)。

依瑞士法,配偶之一方有離婚之原因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或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三條),離婚原因經證明者,法院應宣告離婚或分別。惟僅訴請分居者,不得宣告離婚。訴請離婚者,僅於配偶雙方有重行和好之希望時,始得判令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六條)。此時法院得宣告一年至三年之別居期間,亦得以不定期宣告分居。於分居期間屆滿後,分居即終了,如仍未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未定期間之分居宣告,已持續三年而仍未重行和好者,任何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或廢止分居(瑞士民法第一四七條、第一四八條)。

至於我國及日本都沒有這種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理應履行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仍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此時另一方可據以為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若雙方皆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則建議夫妻雙方可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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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道贍養費小知識

Q: 若我發現老公偷吃,我一氣之下主動求去離婚,還能要求贍養費嗎?

姐妹律師:首先要澄清一個概念(有時不得不承認法律用語和大家在一般日常生活上的理解實在有些落差…),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大家得先看仔細喔,這裡僅限於「判決離婚」才有適用,而且,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請求的一方必須無過失

這是指就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如果雙方都有不對,那很抱歉,法院就不會判給贍養費了,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請求贍養費卻被駁回的情形。

二、必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簡單說就是生活維持不下去了。這雖然不是單純從有無謀生能力來看,但假如請求的一方原本就有工作,自己養活自己還不成問題,並不會因為離婚就陷於生活困難的話,那恐怕法院判給贍養費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贍養費也不是給一輩子的,法院會定一個合理期限,並且金額也不是太高。

大家反應很快的可能會想到:

那如果不是去法院訴請判決離婚,而是雙方自己協議離婚的呢?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前面有提到,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是在「判決離婚」下才適用,如果是協議離婚,當然雙方自己談好、寫清楚就行了。稍微雞婆一點提醒大家,如果是約定一筆總額但分期給付的話,別忘了加上「一期遲付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這幾個字,只是坦白說,為了避免困擾,最好是一次付清囉,省得對方付了兩三次就反悔耍賴,還得跑法院!

問題裡的這種情形,如果想要求對方付錢,還有另外兩個途徑可以考慮,一個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然這得要先生的財產比太太的多才行),簡單說就是把雙方婚後財產拿來做個總結算。假如先生有500萬元、太太有100萬元,二者差額是400萬元,那麼太太可以向先生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200萬元。

另一個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太太可以主張因為先生外遇,使得太太受到精神上極大痛苦,所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這個部分也必須是基於判決離婚,且受害人沒有過失為限。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精神慰撫金可以和贍養費做一個包裹式的請求(就是合在一起談出一個金額來啦)。

(如果你有法律相關的問題也想發問,關於背叛、關於婚姻、關於與男友之間的金錢關係… 等,歡迎到臉紅紅討論區與我們分享,臉紅紅有會員登入匿名功能,保護妳的勇敢、傾聽妳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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